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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出台

2018-11-16 法律服务网 1655

积极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具备两方面特征,一是公司的股价在前期下跌幅度较大且公司有通过稳定股价缓解后续融资压力的意愿,二是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可以用于股份回购的现金的企业。对应到具体行业,预计具备一定盈利基础的创新类及科技类企业回购积极性将会更高。

近日,继全国人大对《公司法》完成修改之后,证监会等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包括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等措施。其中明确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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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截至11月9日连续20个交易日累积跌幅超过30%的股票有18只,其中2只同时跌破每股净资产;而仅就最新公告的每股净资产而言,当前A股有357家标的企业在11月9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其中包括前述2家跌幅超过30%的公司标的。这意味着上述两类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

《意见》更加突出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引导董事会主动与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积极作用。考虑到股份回购实际上是公司层面的操作,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情况、生产计划、投融资计划做决断,此次发布的《意见》加入公司治理部分,重视董事会、股东及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份回购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能够强化股份回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引导完善公司治理也是一个有利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部署,监管层意图通过有疏有赌的合理规划,最大化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股份回购对公司而言有三方面可能作用,一是注销回购股份后,可以减少权益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二是能够将账面多余现金返还给投资者,降低自由现金过度投资的代理成本和后续的红利发放;三是作为库存股保留后,在日后有资金需求时,可用作出售、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等用途。

从当前时点看,因为股份回购需要占用公司的资金成本,故而回购更多的是间接向外表态公司认为股价被低估,而投资者也会将公司的持股成本纳入其交易行为的考量中,这样看来,股份回购对于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是有积极作用的。《意见》的具体措施针对性更加明确,尤其放松了对估值水平较低和跌幅较大的股份标的公司的股份回购条件要求,使得稳定股价的作用更加有效的实施在有相应诉求且有资金实力的公司的股份上。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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