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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成植物人,丈夫两次起诉离婚终或准

2018-05-02 法律服务网 1560

多少新婚夫妇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期许走进婚姻的殿堂,想象着能过“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的浪漫生活。当婚礼司仪问对方你愿意和他/她在一起,永远爱她、照顾她、不离不弃吗?那一刻又有多少新人感动的流下眼泪……然而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就像近期发生在长沙的一个案例,上天给他的婚姻生活以当头一棒。

新婚不久妻子竟成植物人

主人公小浩是个90后的年轻小伙子,且是家中独子,2013年9月小浩与相爱四年的女友小清登记结婚,原本两人憧憬着自己的幸福生活,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改变了命运。2014年1月3日晚,小清因突发心脏骤停,意识丧失,被多家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续发性癫痫”“意识障碍”等。这个缺氧缺血性脑病是由于各种围生期因素引起的脑缺氧或缺血而形成的常见的脑损伤,主要表现为意识状态及肌张力变化。根据病情变化可分为轻、中、重度。重度可有昏迷、肌张力松软、惊厥频繁等。多伴有严重的后遗症如脑瘫、癫痫、学习困难。

那时候小浩24岁,小清23岁,两人也还没有生育小孩。之后两年小浩带着小清辗转于各大医院寻求治疗,然而,可怜的小清一直未能恢复意识。为了照顾昏迷不醒的小清,小浩与自己的母亲全天轮流看护,高额的治疗费和家庭开支靠一家三口打工收入和房租勉强维持。

双方家人协商后,从2016年开始,小清被转至长沙某医院进行护理,每月4500元的护理费由小浩负担,平时的照料主要由小清的母亲负责。可以说小清的昏迷不醒让双方家人都身心俱疲。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经过治疗,小清的病情并无好转,出于对未来生活的考虑,2017年4月小浩向长沙岳麓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那么为什么一审法院如此判决,又是基于哪些考虑呢?

法院: 本案中,小浩与小清系自由恋爱并相处四年后才结婚,双方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从恋爱到结婚,双方的感情也一直很好。小浩与小清结婚后不久,小清即遭遇不幸,这对于双方而言,均是生命中难以承受的打击。综合考量小浩与小清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小清病后尚需关爱和亲人的照顾等因素,法院认为,小浩作为其丈夫,履行扶养及照顾义务义不容辞,故在小浩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未予准许。

 

再次起诉离婚

2018年2月,小浩再次起诉,请求离婚。

据了解,近日经法院调解,小浩与小清已经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小浩承诺,小清在经小浩与小清母亲共同确认的医疗机构护理期间,每月支付5000元用于小清今后的护理,直至小清自然停止呼吸。

 

二审法院缘何改判?

在生活中起诉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呢?首先当事人双方应当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而且男方提起诉讼时,女方不能正处于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期限内。另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感情破裂是个法定条件,那在本案中又如何证明呢,毕竟一方是无法表达的植物人。无论是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法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中的内容都不包括本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后简评:

本案一出社会上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小浩属于典型的“大难临头各自飞”,另一种认为他情有可原。其实本案中小浩起诉离婚站在人性角度完全可以理解,他才二十几岁,又是家中独子,承载着家人对他的希望。如果这个女孩一辈子没有醒过来那么他的人生将会是悲剧。笔者只能说,我们鼓励夫妻间不离不弃、互相照顾,但我们也不应该去道德绑架。

 

珍惜健康,珍惜身边人!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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