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2 法律服务网 1832
【碰车不行改碰狗】
11月27日,海淀区的刘阿姨(化名)早晨遛狗的时候突然遇到一件事,她饲养的宠物犬竟然抢吃路人手中的火腿肠,并把人给“咬”了,看着对方手在流血,刘阿姨十分紧张。对方提出,要么刘阿姨陪着去打狂犬疫苗,要么赔偿500元。刘阿姨最终决定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500元,希望了结了此事。
经审讯民警得知,嫌疑人冯某、许某是老乡。两名嫌疑人交代,来京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在北京市内用“碰瓷”遛狗路人的手段作案,成功得手20余起。他们选择早上7点或是晚上18时以后的遛狗高峰时段,作案对象是单独遛小型犬的中老年人,发现目标后会假装逗狗玩,然后踢狗一脚,小狗就会“嗷嗷”叫,再让事主看事先准备好的伤口,要求狗主人负责,并索要医疗费。
【敲诈勒索“铲屎官”】
冯某和徐某用制造自己被狗咬伤的假象,在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抓住中老年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要求狗主人对其宠物“咬人”致人受伤的行为负责,从而迫使狗主人不得不交付财解决因自己“疏忽”产生的狗咬人的后果。在行为上虽然有虚构事实,但是冯某和徐某还是以要挟为主,抓住被害人的心理从而达到被害人交付财物非法获得财物的目的。
冯某和徐某在一个月内实施多次碰瓷行为成功敲诈20余起,涉案金额至少达到万余元,按照《刑法》规定,冯某徐某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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