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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8-12-17 法律服务网 1526

出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一般会和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掌握公司关键信息、技术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谓竞业限制协议就是限制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法律协议。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一定需要了解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跳槽时一旦违反很可能遭到企业的索赔。

竞业限制协议

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正所谓“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有多大的能力就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就需要遵守协议约定,违反就需要承担责任。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过了竞业限制协议期限的除外。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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