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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狠砸三家银行ATM机,究竟是为了什么?

2018-12-26 法律服务网 1687

临近过年,犯罪的是越来越来,案子也是五花八门。在湖南长沙,最近有一件让人想不明白的事发生了,男子狠砸三家银行共18台ATM机,他这么做究竟是为了什么?

【事情经过

12月24日20时30分许,长沙岳麓区望城坡枫林路沿线有三家银行自助服务区的18台ATM机遭一男子砸坏。据了解,遭遇打砸的3家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望城坡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汽车西站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城坡支行,这3家银行一共被砸坏18台ATM机。另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城坡支行和中国邮政望城坡邮政所分别被砸坏一块玻璃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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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行工作人员透露,打砸这些ATM机的是一名三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该男子可能患有重病,12月24日晚8时许,该男子先后前往这3家相邻的银行,在24小时对外开放的自助服务区进行打砸,但并未盗取财物。

接警后,长沙警方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处置,通过视频追踪、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快速锁定嫌疑人为陈某国(男,41岁,长沙县人),并部署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协查。

12月25日凌晨1时许,陈某国在芙蓉区一小区内被民警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案件中可以了解到,该男子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描述,该男子可能患有重病,所以不确定该男子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触犯法律,还是看警方的侦察结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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