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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人之言,必有其道

2018-05-29 法律服务网 1946

《论语-颜渊》《论语-卫灵公》中记载,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最早由儒家始祖孔子的一种准则。

这句话所揭晓的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

孔子所言是指人应当以对待自身的行为为参照物来对待他人。人应该有宽广的胸怀,待人处事之时切勿心胸狭窄,而应宽宏大量,宽恕待人。倘若自己所不欲的,硬推给他人,不仅会破坏与他人的关系,也会将事情弄得僵持而不可收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确实应该坚持这种原则,这是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体现。人生在世除了关注自身的存在以外,还得关注他人的存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切勿将己所不欲施于人。

但是总有人恼羞成怒,将自己的不满强加于人,最终酿成大祸。

 

勿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成国林与表妹胡某云2003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4日协议离婚。2017年1月,胡某云与他人再婚。成国林对胡某云及其弟胡某义怀恨在心,产生报复之念。2017年2月17日晚11时许,成国林趁胡某义夫妇在外经营夜市摊点之机,驾驶摩托车携带折叠刀前往水景湾小区胡某义家。

成国林骗开胡家房门入室后,分别朝躺在卧室床上睡觉的胡某义之女胡某潇(13岁)、胡某涵(5岁)颈项部捅刺数刀,致两姐妹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案发后,成国林逃至附近山林中。

2月22日,警方将成国林抓获。

扬善惩恶

法院在通报中称,成国林目无国法,因自己离婚之事而迁怒于前妻及其亲属,报复杀害两名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成国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凶犯成国林执行死刑。

 

冲动是魔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曾经的朝夕相处却换来杀念

夫妻本是同林鸟,床头吵完床尾和。若是不和,便当夫妻缘分已尽,若是不舍,仍爱也要学会放手,执念太深,终究害人又害己,得不偿失。

夫妻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应该多包容,但也不能一味的包容,处理问题和方式不要太过于极端,大家心平气、和睦相处方为相处之道。不要让冲动在你心中萌生邪恶的种子,不要让冲动成为了心中的魔鬼,毁了自己,毁了别人。

虽然思想在进步,但是两千年的儒家思想在现代依然受用。

先人之言,必有其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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