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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该享受哪些权益?

2019-02-13 法律服务网 1264

患病职工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社保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

享受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注意: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医疗期的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

享受病假工资

患病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病假工资的。金额由企业制定,但底线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经鉴定不能继续工作的应退出劳动岗位,原则上医疗期内治疗未终结时,单位是不能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果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该员工就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员工,医疗期满之后,也应当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也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最终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支付补偿和补助,不过,若员工最终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被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要支付补偿和补助的。

享受企业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律师建议: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工会维权,也可以劳动部门监察大队举报,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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