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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9-02-15 法律服务网 1857

【前言导读】

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对上海市医师的不良行为限制措施和处罚办法。

 

【予以不良执业计分的情形】

医师在执业资质、医德医风、风险告知、信息报告、隐私保护、药品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应用、病历处方书写、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控、医院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损害)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有69种记分情形,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八种。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的计算办法】

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良执业行为也应当计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应当与不良执业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行政责任追究等同步执行。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给予相应的记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规则】

    卫生行政部门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如:一次检查发现医师多张处方不符合处方书写规范,按照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卫生行政部门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记分。如: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不写病历的,应按照不书写病历资料予以记10分,不应按照病历书写不规范记1分。

卫生行政部门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如:一次检查发现医师处方、病历书写均不符合处方、病历书写规范,按照发生两种不良执业行为予以分别记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计分程序】

1、有行政处罚的记分流程。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其不良执业行为拟被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无行政处罚的记分流程。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通知书》。

 

【医师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时的申诉方法】

陈述申辩。

医师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收到陈述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陈述申辩的医师。

 

记分复核。

医师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师以及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过高的处罚措施】

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

 

法律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离岗培训。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监督处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施时间】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2 月15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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