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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女子产后大出血致瘫痪 丈夫带着30万元救命钱失联

2019-03-14 法律服务网 1593

最近一则新闻刷屏各大新闻媒体:28岁女子产后大出血致瘫痪 丈夫带着30万元救命钱失联

事情是这样的:陕西西安28岁的段英英生下一男婴后大出血昏迷,经救治,她醒过来了,但瘫痪在床且无法正常言语。家人商议卖掉房子来给段英英治病,没想到,2月27日晚,其丈夫拿着30万元卖房钱离开,再也没有消息。截至3月11日,媒体拨打段英英丈夫任某的电话,仍显示为“空号”。

网友热议

@夕西瓷:不到危难时刻,你不知道你嫁的是人还是鬼。

@bianca3001 :只有在出现事情的时候才知道身边的是不是狼。

@牛奶就是想泡奥利奥 :这种男人如此没有责任心,别人在自己爸妈跟前也是宝贝疙瘩,嫁给你为你生儿育女还大出血,你却为了区区30万就把良心卖了?!真是畜牲不如呀,我都觉得给我们男人丢人!

@天竺葵_啦啦 :这种男人就该一辈子孤独死去。

在网友们义愤填膺、愤愤不平之时,我们不禁要想:难道段英英丈夫这种行为真的只是道德良知的缺失吗?仅仅受到公众的谴责就可以了吗?

当然不是!

律师说法:情况若属实 属于遗弃行为

家庭本应是互相帮助的温暖群体,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家庭弱势群体应进行抚养、扶助、照顾的责任。对于抛弃家庭弱势群体这一行为称之为遗弃行为,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就构成犯罪。针对此事件,如果家属所说的情况属实,这种行为属于遗弃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最后小编想说:任某,做人要善良!赶紧回头,担负起你应尽的责任,不然等待你的不仅是世人的谴责,还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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