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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常见问答汇编

2019-04-11 法律服务网 2345

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烟草专卖品指什么?

答: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我国在哪些方面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许可证有哪几种?

答: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具体说,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又合称为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卷烟、雪茄烟的产量计划是由哪些部门下达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烟草种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 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国家对公众场所吸烟有何限制?

答: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国家如何保障烟草专卖品质量?

答: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烟叶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吗?

答:法定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所谓“名晾晒烟”是指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列入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未被列入“名录”的晾晒烟可以在集贸市场自由出售。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 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当然,烟农也只能把种植合同内的烟叶交售给对应的烟草公司,不能在市场自由流通,也不能在没有和烟草公司签订种植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种植烟叶。

如何调拨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

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卷烟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吗?

答: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 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供市场销售的卷烟,其包装有何特殊要求?

答: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可以在广播、电视上做烟草制品广告吗?

答:不可以。《烟草专卖法》第19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可以做除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以外的烟草专卖品广告,在法定媒体以外可以做所有烟草专卖品的商业广告。

《烟草专卖法》赋予烟草生产企业哪些自主权?

答:在确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的前提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有一定 的自主权。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在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也可超计划生产卷烟。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如何办理手续?

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经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未设立烟草专卖局的地方,也可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果想继续经营该如何办理?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次向一个消费者销售卷烟、雪茄烟不能超过50条,否则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
不得向别的卷烟零售户销售卷烟;
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邮寄、运输和携带烟草专卖品有什么限制吗?

答:有数量限制。《烟草专卖法》第23条明确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邮寄、运输和携带烟草专卖品国家局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旅客一次携带卷烟不能超过50条;用户邮寄卷烟一次不能超过2条,超过规定数量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否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二十、如何运输国产卷烟?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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