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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9-05-05 法律服务网 2204

【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也是越来越多的和我们的工作亲密接触着,国际贸易中比单纯的国内贸易将面临更多的风险,比如经济风险,文化风险,法律风险等。而贸易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没有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惯例等)的规定,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法律程序的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的修改所产生的诸如法律制裁、处罚以及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

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和有效的把握商业机会,应当先学会辨别法律风险,然后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

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的风险该如何防范。

【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买方或是卖方,对新的合作伙伴、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没有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而这种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将会增加贸易风险,例如,如果你没有确定合作伙伴公司的合法性,那么在你支付订金后,将有可能发现你的贸易伙伴离奇的消失了;又比如卖方或工厂未将产品信息充分的告知买方,导致买方由于不充分的产品信息而导致损失。

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应当先核实对合作伙伴的合法性,并做一份资信调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或工厂负有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义务。其中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产品的信息,公司的登记信息,法定登记地址等。如果没有这样的防范措施,当你发现你的合作伙伴是没有登记注册的公司时,将会导致严重的投资损失并且无法追索。

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我们的律师服务团队常常遇到这样的客户,发现他们进行贸易时,很少签订标准或详细的贸易合同,而常常只签订了一份订购单列明产品,但是却没有详细的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争议,仅凭一份订购单难以证明客户的诉求,因为很少有明确的约定,这里我们列了合同中应当具备或多加注意的条款: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风险

所有的条款的语言表达都应当清楚和精确,在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不明的条款,都将会导致合同的误解,合同双方也将可能因此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装运条款,外国客户要求散装,但是工厂交付的产品却是袋装,导致货物无法装入买方预定的散装船上。最后,导致交货延期被索赔,因此,我们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的意思应当清楚和准确,以避免在产品描述、样式付款和其他方面的误解。

(二)有限责任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只在公司注册资本的额度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人民币,但是他们签订了一个订单价值10万美金,假如交付的所有产品都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卖方也只在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只承担10万人民币,因此,买方在此种情形下,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为了防范这样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卖方及其股东一起签订三方协议,并且约定股东将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免责条款的风险

在贸易合同中常常可以见到免责条款,如果卖方将产品出售买方或终端用户,一旦产品存在无法使用或缺陷时,买方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例如,A将存在缺陷的产品出售给B,导致了B有三周的停业,那么B将有可能起诉A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和营业损失,如果合同约定了关于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那么A可以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作为抗辩,那么B就只能取得货物赔偿,而无法取得三周的停业损失,为了防范这类法律风险,买方应当对于免责条款多加注意,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贸易条款中的风险

1、目前,国际贸易实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FR,CIF等。早在2000年外经贸部已经发文,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尽量选择CFR或者CIF贸易术语交易。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报价的时候还是使用FOB术语。使用FOB术语交易,一般由外国客户向指定货代订立海上运输合同。这就给了一些不良外商与非正规货代操作无单放货有了可乘之机。

如买方要求使用FOB术语。建议出口企业首先要核实货代的资质,是否已经在交通部进行了登记,另外务必要求货代企业出具保函,保证如果发生无单放货需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选择了FOB起运地,那么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将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买方承担,因此,海运费以及货物保险也由买方承担,这就意味着,在越过船舷后,货物损失的风险以及主张赔偿的责任也由买方承担,毁损的风险包括运输中的风险,如果没有进行约定,将有可能导致导致巨大的履行成本。在FOB起运地条款下,如果货物运输中发生任何毁损、灭失的情形,将由买方承担损失。

3、谨慎选择船公司并尽量选择凭指示提单。提单制度是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础。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还规定,不管是记名提单还是凭指示提单均是物权凭证。

尽量要求出具凭指示提单,拒不接受记名提单。从最大程度上,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五)货物检验的程序和标准

货物的检验程序和检验标准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条款,当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作时,应当作为清楚准确的约定。有时,买方仅仅是从货物中抽取一些样品进行检验,如果样品合格,卖方将会开始装柜并安排托运,事实上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果买方只检验其中的部分样品,那么买方的检验行为将被认为整批货物已经检验合格。如果在收到货物后才发现货物存在缺陷,那么买方又如何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权利呢?比如在买方验货后,卖方装柜,但是买方收到的货却不是其订购的货物,而是其他物品甚至垃圾,为了防范这样的风险,我们建议买卖双方一定要约定详细的检验的程序和标准,同时约定,货物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货物检验,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此检验报告为具备最终效力的报告,并适用于双方的任何质量纠纷。

(六)质量保证期间

卖方将会针对产品向买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间,如果发现任何质量缺陷,买方有权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提出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异议,提出异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例如,买方可以加入条款约定,如果产品质量出现缺陷或瑕疵,买方可以直接拍照并发送给卖方,卖方将依据买方的照片内容和缺陷产品的清单办理退货或赔偿损失。

(七)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尽量选择前T/T或者信用证。如果选择即期D/P ,最好预收较多的定金。选择T/T支付方式,务必核实T/T是否实际到账。需待货款实际到账后,再安排电放。

部分企业,过分信任客户,仅凭客户的银行电汇水单,就安排了货物电放。最终,发现客户的电汇水单是伪造的,而货物已经被客户提走。

如果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务必注意审核信用证中隐藏的软条款。有些客户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会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达到打折扣款或者拖延付款甚至骗取财物的目的。发现软条款,务必及时通知客户修改,如果客户拒绝修改,则坚决拒绝生产或者出运货物。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一般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来解决。目前,很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不与外商签订买卖合同,仅凭外商的订单书(P.O.)或者向外商签发形式发票(P.I.),就开始操作订单。一旦发生贸易纠纷,由于没有贸易合同及仲裁条款,根本无法启动仲裁程序。

如果要通过仲裁机构仲裁的话,前提必须是贸易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且选择了仲裁机构。因此,务必签订正规的国际贸易合同,并且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双方应当约定争议解除方式,我们建议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例如,约定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终止等,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其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总之,强烈建议在确定合作伙伴公司的合法性之后,签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要把贸易安全寄托在一份简单的采购订单上。

贸易保护及“三反”法律风险

所谓“三反”,即进口国为保护国内产业,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依据国内法对进口产品采取的反补贴、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和加重关税等行政措施。为防范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出口商应事先调查了解进口国相关法律政策,在出口前制定有效规避预案。事后遇到三反调查时,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主动应对。

此外,进口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和就业,还会制定和实施许多诸如提高商检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性限制措施。

收汇法律风险

(一)收汇法律风险

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该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在相关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本身约定不利或是履行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引发,并导致商品出口后无法按照预先的设想或约定收回预期的货款。

控制收汇风险的最佳方式是选择适当、合理的结算方式,汇付、托收及信用证是目前对外贸易中普遍采用的3种结算方式。目前对外贸易中风险最低的结算方式为货前电汇(前T/T)方式,其次为跟单信用证(L/C),承兑交单(D/A),风险最大的则为货后电汇方式(后T/T)。

在汇付方式下,外贸企业的收汇风险分为进口企业国家风险,例如战争、国有化以及外汇管制、进口企业信用风险、商品市场市场风险以及赊销方式下汇率风险。

在托收方式下,由于银行不负责保障进口商的付款义务履行,并且在进口商因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银行不会代出口企业保管货物,因此可能产生货物在进口地办理退货费用、缴纳关税、存储、保险、转售以及被退回国内等相关费用损失,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导致货物在进口地被低价拍卖。在该种方式下,通常采用的是承兑交单条件,对于进口商而言,该条件下只需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交单手续,即可立即取得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一旦进口商到期拒绝付款,出口企业将货款两空。

在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信用证在开设时常常会有恶意的进口商故意开立“单证”、“单单”不一信用证,从信用证开立时就设下不符点陷阱,帮助开证行解除付款责任,导致出口企业被拒付。对于部分出口企业而言,因其法律及进出口相关知识的不足,常常会被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设置的陷阱条款所影响,导致出口商无法完成约定的交单条件,典型例子即为进口商的商检条款设置,由于商检条款设置后最终的决定权控制在进口商手中,在进口商恶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

(二)收汇风险的防范

企业要防范收回风险,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灵活运营,以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建立并灵活运用收汇风险防范制度

建立收汇风险防范制度,主要目的是在整个合同过程中,自始至终的监控风险,预防风险以及在风险发生时能迅速降低风险所产生的损失。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

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目标是争取采用最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保障风险最小化,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约定,在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防范措施。例如:如果是汇付方式,应当要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如果是托收方式,应当注意在国际贸易中,拉美国家有对D/P结算方式按照D/A方式进行处理的惯例,如进口商为拉美国家,应当在合同中进行解释或其他方式明确约定;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在合同条款设计时,保留进口商付款前货物的所有权,防止既未收到货款,又损失货物。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对于L/C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应以将3套正本提单全部退回为退货条件之一。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防范

由于我国出口最常用的是L/C收汇方式,故主要介绍L/C收汇方式的风险防范。

A、采用L/C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必须要求进口商开立L/C,并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必要情况下的修改。

B、收到L/C后,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审查信用证真伪,并防止信用证中存在进口商明显不公平情况下,仍拥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权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还应当防止信用证中存在不可能实现的”陷阱“条款。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修改。

C、国际贸易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基础,完善并实施相应风险防范制度。

2、建立并灵活运用客户、相关企业背景调查制度

最完善的合同也防止不了完全无信之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均应当重视对于进口商背景、信用的调查,哪怕只是最基本的调查。

(1)通过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进口商以及其所在国家进行最基本的调查,包括注册资本、当地影响、商业信誉、资产情况、重大诉讼、所在国的国家稳定情况以及该国与我国的对外关系。

(2)在制度中设定相应的标准,使得客户资信状况与收汇结算方式相对应。例如,对于老客户、资信良好的客户或全球性大客户,出口企业可以考虑采用T/T或D/A、D/P远期方式。而对于不了解的新客户、曾经有过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或者是所在国存在一定政治风险的客户可以优先考虑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如对方拒绝接受,再考虑采用汇款方式。

(3)对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采用CIF或CFR条件,尽量避免进口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

(4)对结算银行应当选择信誉良好且有过业务合作的银行进行结算,以便于及时处理修改单证、进行通知等事宜。

(5)承运人和货代的选择应当列入制度之中

承运人如果能够正确选择,将可以有效控制货物,尽量避免进口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如果进口商坚持使用FOB条件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则出口企业应当要求指定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商务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应当要求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才能出货,否则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3、灵活运用收回安全保障制度

出口收汇中,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信用保险等方式,对于大宗或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使用。

其中,银行保函的优点在于其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无需委托人同意,也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其二在于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国际保理,可以通过收购债权而提供信用保险或账款代收,简单而言是将相应风险以一定成本直接转嫁给国际保理商。

出口信用保险是有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政策保险。其特点在于承担了进口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与进口商自身的商业信用风险。

中国信用保险制度自1988年创办以来,为推动中国的出口贸易,增强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目前,中国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两家,一家是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另外一家是2013年获得批准的中国人保财险公司。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贸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出险,一般可以获得货款的80%左右的赔付。投保之后,企业可以争取更多的贸易机会,降低收汇风险,避免外贸坏账损失。此外,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权益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贷款。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尽量为出口货物承保信用保险。

刑事、行政法律风险

出口业务中,主要应当防范的刑事犯罪风险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行政处罚风险,主要为涉及出口退税的,特别是“四自三不见业务”产生的风险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风险。

对上述风险的防范,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一)防止“中间人风险”

现在有很多中间人,属于没有经营主体的个人,他们在拿到进口商订单后下单给生产商,然后再找一家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中间人与出口企业签订单独协议,约定手续费和代理费,出口企业分别与生产商、进口企业签订形式上的供货合同和出口合同,生产商直接向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手续。而中间人根据需要,指示出口企业支付生产商货款,出口企业再根据实现约定,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出口业务利润和退税款支付给中间人。在上述操作中,中间人是实际上的出口商和控制者,出口企业仅仅是名义上的,并且出口企业仅享有相对较小数额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对大的风险,从上述操作来看,出口企业只可以从相关单据、发票上看到生产商名称、商品名称,在对于货物真实情况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若中间人或者生产商存在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购买假发票等行为,将为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业务,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控制手段控制风险。

(二)对于出口销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了解

我国出口企业中,很大一部分都因为对于销售出口的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了解不够或者因出口的商品在进口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判民事赔偿,而一旦符合特定的条件,上述风险将立即转化为刑事犯罪的风险。因此,在出口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尽可能避免出口商品因商标侵权而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三)签订的合同,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中与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授权条款以及免责条款

通过该种条款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合同相对方承担知识产权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责任。

(四)对出口业务具体办理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针对性的刑事法律知识培训

该种培训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部分人员违反规定操作,给整个公司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可能。

民事赔偿法律风险

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主要存在违约、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损害财产侵权等方面的民事赔偿法律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业务中的民事风险,几乎都可以通过合理的操作方式、制度以及良好的合同条款设计完全防范。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建议有长期持续经营目标的出口企业通过制度及合同设计,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在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

(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主要以商标查询为主,如果经查询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当及时对自产产品的商标使用、外观设计以及工艺进行必要修改,以此避免被控侵权。

(三)合同拟定过程中应当包括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例如知识产权免责条款。

(四)对于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OEM订单以及代理出口业务,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明,并且应当注意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否包含有进口国。

(五)在有人控告或者有人发出律师函称出口企业销售产品侵权时,应当立即联系法务部门或律师,由专业人士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通常,如果企业陷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中,漫长的时间、国外诉讼的巨额花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责任将对出口企业的未来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在对方要求合理并且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如专业人士经过分析确认侵权行为将被认定,那就应当采用和解方式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进入诉讼带来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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