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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报考211竟被民办学院录取是否构成欺诈

2019-05-07 法律服务网 1292

【热门新闻:山东部分学生报考郑州大学却被二级学院录取

据中国之声报道:2016年,有不少山东考生报考了211高校郑州大学的部分专业,然而让他们大跌眼镜的是录取通知书竟然是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有的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有的则因无法退档,只好去上学,却发现自己学的专业,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

如今,西亚斯国际学院已经脱离郑大成为独立的民办高校,可家长们还是搞不明白,当年报考的郑州大学,怎么就变成了民办高校呢?

【事情经过】

2016年,山东潍坊市民王先生的儿子高考成绩高出了山东省二本线70分,在查询山东省招办发放的报考指南时,他发现,作为211的郑州大学,在山东省也招收本科二批,只是在专业解释中,说办学地点在“西亚斯国际学院”。王先生认为,孩子只要能上郑大,在哪个学院上课,没有关系,报名录取后,他们一家却高兴不起来,“当时很高兴,但是我收到录通知书,打开一看,里边的通知书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他的抬头和公章,内容都是西亚斯国际学院,我一看这就不对了。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报这个学校,我报的是郑大。怎么发这个学校呢?”

录取专业不在教育部批准范围内

王先生再三向山东省招办确认,孩子的确是被郑州大学录取的,录取专业为“通信工程(办学地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而西亚斯国际学院,虽然是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年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招生,更不能独立发放录取通知书,查询教育部网站,王先生更是发现,西亚斯学院虽然经过批准,却只能招收工商管理、国际金融、英语等六个专业,这其中,并没有孩子报名的“通信工程”。王先生认为:“我们报的是郑州大学,应该由郑州大学发文书,在2016年全国高考招生工作规定上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是他违法的一个关键点了。西亚斯国际学院只招六个专业,其中没有通信工程专业,它只是一个办学地点,只是一个上课的地方。”

学费、生源、师资力量均与郑大有别

和王先生一样,谈先生的儿子,也是在2016年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招收的二本,录取的“对外高等护理”专业,也不在西亚斯学院被允许招生的范围之内。此外,他每年缴纳的学费,要比郑州大学高出不少,师资力量,也不尽相同:“西亚斯和郑大根本就是截然不同的两所学校,它根本没有独立招生资质,他基本上就相当于一个私立学校什么的,学费很高,郑大一年是三四千块钱,西亚斯就是一年是14000多,多了1万多。”

而山东的魏先生则更加生气,他的儿子当年高考分数已经过了山东省的一本线,就为去211大学选个好专业,才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省招收的二本,结果到了之后发现,同学的分数良莠不齐。

魏先生:“当时考的比较高,上一本线了,奔着211去的,上一本,好的去不了,就去了这个二级学院。”

记者:“教学质量怎么样啊?”

魏先生:“肯定不行啊,全国各地肯定就是比较低了,300多分还有去的。”

承诺发郑大毕业证学生:感觉没什么关联

同样也是报考郑大,却在西亚斯上学的程同学表示,虽然名义上他在郑大,未来学校也答应会发郑州大学盖章的毕业证,可他感觉西亚斯与郑大,没什么关联:“考了530多分。虽然我报考的郑州大学,但去了之后感觉这两所学校完全就是八竿子打不着边的,就完全没有关系。”

西亚斯学院已脱离郑州大学双方表示“此事应该由对方解释”

2018年底,西亚斯学院脱离郑州大学,正式成为独立的民办高校,但其承诺,之前通过郑大来西亚斯就读的,依旧可以获得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

可是有考生发现,在当年《河南省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中,西亚斯学院在本科三批院校名单中,拥有区别于郑州大学的院校代码。为什么在河南省内西亚斯可以独立招生,在省外,又依托于郑州大学的名义招生呢?

郑州大学和西亚斯学院均表示,此事应该由对方解释,并拒绝接受采访。

学生家长起诉郑州大学二审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王先生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一审河南省中牟县法院根据教育部《2016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认定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寄给录取考生。而王先生收到的,是由西亚斯学院董事长签发、加盖郑州大学西亚斯学院公章的通知书,法院判决,郑州大学未以本校名义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此后郑大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郑州市中院认为,郑州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不规范,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王先生已经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事件进展,法律服务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规定链接】

为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2014年6月9日教育部制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样,环节复杂,涉及主体多元。《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各层次主体和招生工作各个方面。

一是从高校招生层次来看,《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同时,附则规定,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

二是从高校招生类型来看,《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和高职招生,同时涵盖了统一高考、省级专业统考、特殊类型招生、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方式。

三是从涉及的主体来看,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办法》规定了这些违规行为

《办法》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

一是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二是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计划和标准投档、违反程序投档、违规补录、未予信息公开、监督不力等。

四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违规、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类型、要求违规录取、监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同时,《办法》在每一类主体违规情形的最后一项都做了兜底规定,从而涵盖了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对于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机构

高校招生管理比较复杂,《办法》在不改变目前体制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管理职责,由主管部门处理相应的违规行为。一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处理。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中,省级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招生管理职责,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违规招生的处罚措施

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高等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高中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招生考试机构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招生工作人员违规的,其所在单位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

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对于以上主体的违规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生工作责任制

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确立了招生工作责任制。《办法》对招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确认。

一是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负责制。《办法》规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

二是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由于招生违规主体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因此调查处理机构和处分种类不完全相同。因此《办法》规定: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三是规定了其他人员干预招生工作的责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如何救济?

尊重程序和给当事人救济途径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包括公务员申诉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解、申诉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办法》规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小编提示】

高考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对于许多学子来说,高考是改变命运的途径,希望在高校录取工作中的办事人员能够增强责任感,兢兢业业,做细做好,在自己的责任段、责任地严防死守,不出现任何漏洞。

(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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