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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都有效吗?

2019-05-29 法律服务网 1503

【前言】

一般情况下,任何合同都有可能存在格式条款,但在保险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的可能性更大,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更是格式条款出没的重灾区。那么保险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会带来那些法律后果呢?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约定的免赔内容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种明显偏向有利于保险人的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如果双方对同一条款有不同理解,法律会支持哪一方?】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该格式条款合同中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只有两种条款出现不一致,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样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弱势地位,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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