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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2019-05-30 法律服务网 7788

【前言】

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股东们的通力协作,实务中的小股东们总说大股东把持朝政,自己施展不开拳脚,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这样长此久往,既会损害股东们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会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营发展,难道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真的就只是纸上谈兵吗,今天小律就来给各位小股东们好好科普一下《公司法》中赋予您的各项权利啦,耳朵可以竖起来了哦!

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常见情形

1.公司盈利不分红

小股东在公司长期得不到分红或公司不依照已有的利润分配方案对股东进行分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究其原因,的确存在部分公司经营不善,无盈利,但更多情况下是公司因为想扩大经营范围,大股东做主不分红,使得小股东想要通过投资收益的权利长期被侵犯。

2.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大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有着绝对优势,实务中经常出现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优势,实现对公司的利益、财产随意支配,通过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手法多吃多占,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小股东们的合法权益。

3.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小股东没资格查账?!现实中存在多数操纵董事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常常被架空,不了解公司目前的亏损情况,不了解公司的发展前景,难道就因为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就能理直气壮地剥夺小股东们的知情权吗?

 

《公司法》中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其实《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就在不断完善关于小股东的保护机制,下面水滴君要扛起普法的大旗,各位小股东们认真做笔记,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辜负水滴君的一番良苦用心啊!

1.知情权保护

《公司法》第33条中明确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法》第97条赋予了股份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因此,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故大股东以小股东无资格为由拒绝查账是违法的,小股东们可以请求法院维权。

2.话语权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赋予小股东们召集股东会的权利,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小股东们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积极参与到公司经营过程的愿望。

其次,《公司法》第16条单独设置了表决权“回避制度”,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保证表决权的公正性。

3.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已经在第22条赋予了各位决议撤销权,小股东们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大股东不意味着就可以为所欲为,小股东们仍可以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股东权利!

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4条为股东们设立了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直接诉讼权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公司法》在小股东保护方面已经很周到了啦,小股东们在遇到大股东的压迫时,不能够一昧地抱怨,多看看《公司法》,多多关注自己的权利,出现问题用法律解决,一切疑难都可以迎刃而解。

【小编提示】

文章的最后,小编还想给各位小股东提几点忠实建议,咱们虽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是多学几招防身还是有必要滴!

1.要求在章程中提高特定事项的表决比例

《公司法》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章程完全可以对此作出严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提高特定事项的表决比例,避免大股东绝对控制公司,确保了小股东们在公司重大事项中的话语权。

2.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将此制度写入公司章程,小股东们若对该报告有疑问,可随时要求相关财务人员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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