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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女孩被陌生男亲醒,男子称其长得漂亮像前女友

2019-06-18 法律服务网 1407

【热点新闻】

6月9日凌晨,太原开往南京K374次列车,大四女生卞小姐从睡梦中惊醒,看到一陌生男子正在亲她的嘴唇。卞小姐立即报警。男子贾某对自己猥亵事实供认不讳,称卞小姐“长得漂亮,像我前女友。”贾某被行政拘留5日

【律师说法】

我国在性骚扰防治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截至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仅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直接提到了‘性骚扰’三个字,其他的则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当中。

一、对“性骚扰”有“直接规定”的法律法规

A. 2005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立法规定禁止性骚扰: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可能惩罚性骚扰的法律

其他可能惩罚性骚扰的法律,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并没有关于性权利的规定,勉强靠得上的就是一般人格权或名誉权,司法实践中对于性骚扰行为正是以此为案由立案审理的。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关于性骚扰的直接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的条款如下: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是《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细化,由于条目繁多,在此仅举一条。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程度较轻的性骚扰是够不上刑事责任的,只有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骚扰妇女的,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小律提示】

我们可以看到,何为性骚扰?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骚扰到什么程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当前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就容易造成性骚扰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同案不同判。而且,即使胜诉了,民事赔偿方面,受害人获得的也只是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的赔偿,无论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还是对施害者的威慑,都是远远不够的。关于性骚扰,最好的办法就是防范于未然,小律提醒:

1、女学生应在日常生活中,避免穿坦胸露背或超短裙之类的服饰去人群拥挤或僻静的地方。

2、外出时,尤其在陌生的环境,要注意那些不怀好意的尾随者,必要时采取躲避措施。

3、对于有性骚扰行为的人,应及时回避和报警,不可有丝毫的犹豫不决。

4、万一遭遇性骚扰,尤其是性暴力,应大声呼救。

5、遭遇性骚扰,也可机智周旋,还应设法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和告发。

6、受到伤害后,应尽快去医院检查,以防止内伤、怀孕或感染性病等,并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医治精神创伤。家长、教师要教育女学生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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