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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性大】遭邻居泼粪后喝药自杀,邻居被判有期徒刑

2019-06-26 法律服务网 1390

【前言】

因日常生活小事引来对方侮辱谩骂,一时气愤就朝对方泼粪水。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侮辱他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庞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明明是自杀,为什么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我们今天一起来看看侮辱罪致使被害人自杀怎么判刑。

【案情回顾】

事情起因于邻里矛盾纠纷,庞某与杨某系东西墙近邻,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因铺水泥路面发生矛盾,杨某经常出言谩骂庞某,导致两家关系逐渐恶化。

因杨某怀疑家门口垃圾堆被邻居庞某的丈夫点燃而在家门口谩骂,庞某知道后便找到本村的垃圾清理员即点火人王某向杨某解释,杨某却不听劝阻依然谩骂不止。

庞某感到十分气愤,遂返回家中用尿罐将大便和水混合搅拌成粪水泼到杨某及其丈夫李某身上,杨某当即倒地又哭又闹,庞某因自身有心脏病突感到身体不适前往村内卫生所打针,对杨某未再予以理睬。

事情发生后,治安网格员及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但因杨某觉得自己受到了巨大的侮辱,提出要求庞某喝粪水以解心头之恨的过分要求,致使调解未果。泼粪水事件也在村里传的沸沸扬扬。

三天后,杨某与丈夫李某在家喝农药自杀,相继身亡。

不久,检察院以侮辱罪向临沭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在最后陈述中,庞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对杨某及其丈夫的死更是深感意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以向他人身体泼洒粪便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致二被害人自杀身亡,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庞某到案后及庭审时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杨某借故长时间对庞某进行谩骂,引起庞某愤怒,导致矛盾激化,存有一定过错,对庞某可酌情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

侮辱罪致使被害人自杀怎么判刑?

侮辱罪使被害人死亡的根据犯罪嫌疑人触犯的刑法从重处罚。

1、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2、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3、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小编提示】

有句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人的一生,一半时间是在房子里度过的。如果朋友不在身旁,我们何不把邻居变成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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