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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三类能履行而不履行抚养责任父母失信惩戒

2019-07-12 法律服务网 1244

【新法速递】

7月10日,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表示,对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必须给予失信联合惩戒。要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应有的职责,来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

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0日,民政部举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请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副司长倪春霞等介绍《意见》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意见》提出的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具体出于什么工作考虑?

高晓兵表示,对儿童的抚养责任首先是父母的责任,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责任。政府保障的是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儿童。父母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

高晓兵指出,对那些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必须给予失信的联合惩戒。这是要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应有的职责,来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意见根据有关的规定,主要对三类人员实行失信惩戒。

第一类是恶意、故意弃养孩子的父母,这类父母是有条件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责任;第二类是长期不与家庭和孩子联系的父母,这一类的情况我们经常在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当中可以看到;第三类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的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监护人。

高晓兵称,对这三类人员实行联合惩戒,有利于教育引导和警示失职父母依法履行责任的义务,有利于督促失联父母及时与家庭联系,有利于保证各方面的资助支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

高晓兵强调,这些措施不是唯一的处罚措施,如果以上三类人员违反了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将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律师解读】

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以下责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父母对子女有监护责任。

父母不履行责任应该如何处理?

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的,构成遗弃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若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则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遗弃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根据《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小律提醒】

该《意见》的提出,有利于教育引导和警示失职父母依法履行责任的义务,有利于督促失联父母及时与家庭联系,有利于保证各方面的资助支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对今后儿童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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