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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纠纷的法律问题汇编

2019-07-31 法律服务网 1658

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般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的工期,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不可预见的主客观因素多,顺延工期、延误工期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比较普遍,工期也成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争议的高发点。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工期索赔纠纷的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主要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

3、开工申请书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4、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指令的开工日期;

5、建筑施工企业实际进场的开工日期。

司法实践中,认为认定开工日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设工程有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应当以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不能按照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记载的日期开工的,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开工日期延迟的,工期应当顺延。

二、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的,只能视为该部分单项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但是不能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1、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2、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工期。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

四、承包人逾期完工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工程逾期完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的主要事由,对此,承包人需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施工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工作联系单等证据,确定是否存在以下工程违约免责事由:

1、发包人是否依约提供开工条件,实际开工日期有无非因承包人原因推迟的情况;

2、发包人提供图纸是否及时,组织图纸会审是否延迟,发现问题是否及时解决;

3、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是否到货延迟;

4、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情况;

5、工程量有无增加,包括以签证形式增加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高于合同暂定价推定的工程量增加;

6、有无停水、停电等意外事件和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事件;

7、发包人有无将承包范围内的单项工程甩项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交叉作业,增加管理难度,影响施工进度;

8、有无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

9、施工中有无暂停施工的情况;

10、发包人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工期的现象。

五、延期竣工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司法观点是,由于承包人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究竟承包人违约多少天,发包人要等到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而不是从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六、工期索赔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1.因未保存有效证据,而不能实现索赔主张;

2.提出索赔要求超过约定或法定的期限;

3.因合同无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使索赔没有合同依据。

七、控制风险的方法是有哪些?

1.注意证据的收集及整理。在工程进行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保存证据;特别是由于情况紧急,工程师提出口头指令后,及时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对提交的各类索赔报告及催告函件,应注意送交有权签收人签收,并保留原件。

2.提出索赔要求不要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合同会对索赔有期限约定,如约定在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提出书面索赔报告,逾期视为放弃索赔要求;如约定工程变更发生后,如发生工程价款增加,承包人应在14天内提交书面申请及造价计算书,否则视为工程价款不发生变化。承包人应特别对合同的此类默示条款加以重视,避免权利超出时效而丧失。

3.工期索赔报告要明确具体。实践中承包人为了避免与发包人矛盾冲突,只是在工程联系单中附带一笔:如“工程变更对工期影响很大,请贵司给予工期顺延”,“贵司分包资料未报送齐全,影响了工程验收和资料备案的进度”,此类提法仅点出了影响工期的因素,或提出了工期索赔的意向,而无具体的请求及有力的依据;一旦发生争议,则难以计算工期顺延的天数。

八、工期索赔有法可依的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合同法》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五)《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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