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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金校尉”山中寻宝 盗掘六朝古墓获刑

2019-08-07 法律服务网 1709

【前言】

著名小说《鬼吹灯》里的盗墓者被称作“摸金校尉”,而在现实中可不能像他们一样随意“盗墓寻宝”,我国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没有挖掘到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件,被告人陈某、丁某、瞿某等三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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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进山“寻宝”

2017年底,被告人丁某听说江苏省宜兴山区某地隐藏一座古墓,墓穴内很可能有“宝贝”,便把消息分享给了朋友陈某和瞿某。三人都很是心动,并多次进山“寻宝”。陈某是个文物收藏爱好者,对墓穴设置、文物等颇有研究,再加上墓穴年代久远,覆土已经变薄,经过勘探,竟真的让他们找到了一个古墓葬。2017年11月,三人连续两晚对古墓进行盗掘。陈某、丁某使用铁锹打洞,瞿某负责搬土,最终成功打开墓室,窃得墓内青釉瓷碗三件、青铜镜一件、青铜弩机一件。2017年12月,附近村民发现古墓穴被盗掘痕迹后报警。公安部门立即立案侦查,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瞿某,并在其协助下抓获了被告人陈某、丁某。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此后,经南京博物院鉴定,被掘的砖室墓形制完整、规模较大,为典型的六朝墓葬,对六朝时期江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研究具有较高价值。被盗的三件青釉瓷碗年代均为西晋,青铜镜年代为东汉,青铜弩机年代为西晋,属于珍贵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某、瞿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

什么样的物品属于文物?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物都属于国家吗?

文物并非都属于国家,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国家所有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二、非国家所有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小律提醒】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应受到法律严厉打击。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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