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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国家机关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2019-09-10 法律服务网 4068

【前言】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办法解读】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34条,主要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及时支付义务、付款期限、迟延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① 规定付款期限。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付款期限,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票据贴现新改变,及时确权被写入法规。对向中小企业支付的远期票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合同中作明确合理约定,未约定的,需征得中小企业同意,并支付适当的贴现利息。而在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票据贴现利息一般均由融资方即中小企业自行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次还立场鲜明地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及时确权(有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除外)。从法规角度对确权进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改善当前核心企业确权难的现状。

③ 提出迟延支付解决办法。条款中指出中小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向中小企业支付约定款项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迟延支付。

针对这种情况,条款规定付款方需支付逾期利息,若双方对逾期利息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若未作约定,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倘给中小企业造成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付款方赔偿实际损失。

对于因付款方资金困难迟延支付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代为支付。同时,对于付款方严重延迟支付或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期限的,该法规也有相应的惩治措施,如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失信信息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④ 投诉处理方式。第十七、第十八条款专门提出了中小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方式。要求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迟延支付相关投诉,并公布联系方式,进入处理程序后,相应处理部门需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⑤ 外部机构援助与监督。除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提出要求和惩治办法外,政府部门还需承担监督职责,诸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推进行业形成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风气;以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结语】

我们相信《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中小企业账款被拖欠的行业现状一定能得到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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