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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纳税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9-09-12 法律服务网 2484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那么委托加工纳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及增值税、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提货时:

1、委托方纳税问题: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除外)。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适用税率

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和主要材料负担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受托方纳税问题:加工费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受托方有代垫的辅料,辅料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

(二)、收回后委托方的税收问题

第一种情况:委托收回后直接出售(也包括视同销售的情况):不缴纳消费税,但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产品:(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领用时不需要考虑消费税和增值税,但生产出来后销售的要缴纳增值税。(2)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领用时不需要考虑消费税,但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领用时要进项转出。

第三种情况: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销售连续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按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下列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材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材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材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材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为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握把为原材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材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材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材料生产的润滑油;

特殊情况: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收回时在委托方缴纳。

二、涉及增值税的特殊行业的委托加工纳税问题:

1、印刷行业委托加工: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2、软件业委托加工: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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