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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问答汇编

2019-09-24 法律服务网 1692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关系越加复杂。尤其是企业家,离婚时面临的不仅仅是房产、车辆等常见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公司股权是否要分割及如何分割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股权?婚后投资公司所得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怎么分割?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问答,以供参考:

【离婚股权争议问答汇编】

什么是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婚后投资公司所得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条规定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出资额与股权并不等同。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情况下,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1.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股东的配偶就可获得公司股权成为股东。

2.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人民法院就可对转让股权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第二种: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股东的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保证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可以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若该股东的配偶不同意折价补偿,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常见的离婚股权争议有哪些?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股权争议大部分是股权转让纠纷,其后分别为股东所有者权益确认纠纷、股东身份确权纠纷(含股权确认纠纷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质押纠纷。
离婚股权争议的难题主要有股权价值认定争议(审计或评估)、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或公司期权的分割等。

离婚股权的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从这个视角上看,股权的财产分割应该比较简单,但股权同时又是一种团体权利(包括人身利益和团体利益),这内在地决定了股权分割的复杂性,在资合性强烈的股份公司(尤其上市公司),股权分割就是简单的财产分割,但是在人合性强烈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因夫妻是否共同为股东、一方是股东时如何股权处置、夫妻是否控股等条件,使得股权分割异化成更为复杂的公司法律问题。
坚持以下原则,可以为复杂的离婚股权分割找到适当的“纲”与“要”:1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原则

《公司法》与《证券法》对特殊情形下的股权流转进行了限制,在离婚股权处置中这些“红线”是不能碰的,否则,即使离婚的夫妻二人同意,其处分也是违反的,比如,《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规定,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内部股如发起人股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处置首先要服从民事法律原则,因而,协商处置要优先于强制裁判。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前在社会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后的一种最好的选择。因为,在目前条件下,似乎还不能找到一个比协商更好的方法来对这种财产分割加以确定。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如果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方享有,而给对方补偿,不但对股东方是一种压力也可能造成其履行不能,同样对非股东一方来说,则是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被剥夺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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