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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负债214万,因为这件事,他只用还3.2万

2019-10-11 法律服务网 1392

【前言】

近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顺利结案,214万余元债务最终只需偿还3.2万,引起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有何法律意义?我们一起来看看:

热门事件:全国首例个人破产】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该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在上述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顺利办结。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2019年6月22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部门负责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以下几类自然人可以适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等。

根据上述条款,因此,蔡某个人债务清理属于适用范围。

【律师说法】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台州中院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台州中院规程主要内容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申请(但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比如,债务人不能从事金融等高风险的经营性行业,不能担任公司股东、高管,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每半年向管理人申报财产,如果有再次借款的情况要向出借人释明情况等。”债务人遵守保全令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有何法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活动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

此外,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

这些问题需在制度层面加以解决。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强调两点,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可更好地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预警,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对企业、个人的综合信用评价,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的约束惩戒机制,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实经营,形成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大环境。

至于“个人破产欠的债不用还”是一种误解。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欠钱可以不还了。也不等于可以成为“老赖”的避难所。个人申请破产后,由法院对其个人的资产等进行拍卖,然后按被欠债人的相应比例进行偿还。再说,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

【结语】

随着个人信贷消费比例增高,个人还不起债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躲债、非法催债等行为带来了很多恶劣影响。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对债权和债务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中国并无个人破产制度,业内不断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总体来说: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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