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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2019-11-18 法律服务网 2239

【前言】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船舶优先权小编为打击整理了以下资料以供参考:

【船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那些情况享有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产生、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变更及其消灭,均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任意变更、设定或消灭这些规定。

2,依附性。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即当船舶优先权人提出给付或者赔偿请求时,现实控制该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有义务做出赔偿,不论该优先权产生于其控制中,还是其受让前实际控制管理该船的人。

3,秘密性。船舶优先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不需占有船舶,除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外,第三人无从获悉该权利的存在。

4,标的的特殊性。依第21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为“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

5,优先性。在赔偿顺序上,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以及普通债权受偿。

6,的实现方式的严格与唯一性。船舶优先权必须而且只能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来实现,而不象抵押或留置那样可以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步骤是怎样的?

(一)申请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载明船舶名称、申请事实与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二)优先权催告

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三)申请除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公告

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结语】

关于船舶优先权你都了解了吗?还有什么疑问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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