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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这些都要坐牢!

2019-11-29 法律服务网 1573

 

【前言】

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非法添加行为较为常见、多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刑事责任认定】

《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令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当然更加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食品犯罪解释》第9条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害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典型案例如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在烤鸭、汤料、口味虾、卤味熟食制作中掺入“罂粟壳”,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用“甲醛”浸泡海产品、水产品,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如使用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加热制作食用油并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等等。这些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案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等。《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24条对于违反第34条禁令的行为明确了法律后果。显然回收、过期、霉变等食品不再属于食品原料而属于非食品原料,如果使用回收、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第一,根据《食品犯罪解释》第9条关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如果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用之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如果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将之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所生产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三,使用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所加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该罪定罪处罚。法律明令禁止使用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当然也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违反法律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刑事责任认定上应当根据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或者添加此类非食品原料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按照上文分析,选择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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