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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否可以全部要回?

2019-12-26 法律服务网 1144

【前言】

结婚时女方父母给予的“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女方是否还可以将嫁妆要回来?

根据近两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可得知,首先女方父母陪送嫁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赠与的物品钱财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之后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就目前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为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陪送时间在登记结婚前】

这类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当认定归女方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领取结婚证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理酒席后领取结婚证的,在此时女方娘家陪送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陪送时间在登记结婚后

这类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特殊情况

若陪送嫁妆是房产就不能一概而论了。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明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嫁妆也越来越贵重,但是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嫁妆的定义,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就容易产生争执。因此,小编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归属问题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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