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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2019-12-26 法律服务网 1260

前言

家住山西的吕先生于十一月份购置了一辆小轿车供自己上班使用,各种费用加起来一共花了21万元。吕先生还没过足新车瘾,其朋友王某便将车借去“兜风”,结果王某因技术不到家撞上了他人停靠在路边的奔驰轿车,不仅吕先生的小轿车接近报废,被撞的奔驰轿车维修费用也超出了吕先生的想象。

据交警现场勘查,王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金额估计在17万元左右。王某当即表示自己才拿到驾照一个月,吕先生在明知其技术不好的情况下将车出借给他单独使用,应当和他一起赔偿。那么吕先生出借车辆的行为会不会要求其负一定责任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刚拿到驾照的新手,但其属于已经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因此吕先生将车出借给他的行为不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本次事故由王某负全部责任。

【提示】

将自己的爱车出借给他人前,一定要注意三点:(一)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能够正常行驶,不要将有问题的车出借给他人使用;(二)及时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包括有无合法驾照、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合等;(三)检查借车人是否有能力驾驶,有没有酒驾、毒驾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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