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法律服务网 1275
【前言】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会议。
自2020年5月1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证据了!
《修改决定》提到“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也明确了“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结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需谨言慎行。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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