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法律服务网 1256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电子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证据了。那么,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呢?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聊天记录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是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关联性——聊天记录和诉讼案件有关联,完整的聊天记录。
其次按照《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怎么证明当事人身份?
通常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或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的,可以通过公证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有些软件并非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证据在法律上就与案件没有联系。目前,审理中一般是依靠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的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律师建议:生活中涉及金钱财产方面的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大家养成保存重要聊天记录的习惯,若进行微信转账,最好备注款项的性质、用途。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