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3 法律服务网 1333
【前言】土地被征用,地上占有物未经评估赔偿就被腾退拆除了。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被征用土地的公司将开发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进行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原告52339400元。
【基本案情】A公司系在通州区某村从事农业生态观光的个体从业者。该公司从2015年年初开始陆续投入2100万元巨额资金,建设垂钓鱼塘65亩,每亩投放各类鱼苗2600条,计101 400元。投入3000万元巨额资金建设阳光温室大棚55 000平米,计82亩,栽种樱桃树5500棵,桃树2000棵,梨树1000棵,共花费922 500元。
正当该公司要投入运营时,2017年,某高速修路计划纳入规划,某开发公司负责前期拆迁工作。在双方多次因补偿数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5月8日,某公司在未与A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行进入A公司的农业生态观光园,实施拆迁。造成地上建筑、果树、鱼苗等全部损失。此次拆除,没有经过评估,只对地上物等进行了清登。
经过将近两年的协商,双方一直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A公司只好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但是由于地上物已经灭失,且拆除前没有进行评估。所以如何赔偿一度陷入了僵局。
【法院审理】该案审理涉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公司与A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但是由于A公司在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腾退了土地,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A公司腾退了土地,某公司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补偿数额如何确定。按照A公司的举证,某公司不认可,由于地上物已经灭失,所以法院无法对A公司举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所以本案唯一的突破点就变成了留存下来的地上物清登明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对地上物按照清登明细进行评估。最后评估结果显示,地上物价值为52 339 400元。而A公司认可评估数额,并按照评估数额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查,支持了A公司的诉求。
(来源:北京法院网)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