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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在酒店猝死,算不算工伤?

2020-01-10 法律服务网 1798

前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方可认定工伤。那么职工因公出差,入住酒店猝死,医院鉴定内容“死因不明”。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事件描述】

2016年12月,李某受公司指派,与同事一起前往外地客户单位安装设备。在等待公司设备运送时,李某入住一家酒店,想等设备送达再安装。第二天一早,同事发现李某呼吸异常,立即拨打120,救护人员经过40分钟的抢救,还是没能救回李某,医院的抢救病例上显示“死因不明”。

后经酒店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系非暴力打击等致死”。事后,李某的妻子在公司的支持下,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其妻子不服,向上级人社部门申请复议,上级维持了原人社局的决定。但李某妻子仍然不服上级人社部门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去完成单位指定的工作任务,属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在这一特定时间和空间场所内,只要其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法院还认为,尽管李某住在当地宾馆休息,不是在工作,但他是在休息中等待单位送货,货到后继续从事安装工作,该宾馆属于因工作需要涉及的工作区域,应当视同工作场所。李某在单位外派期间,在早晨发病后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突发个人疾病猝死,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应当认定为工伤。

应当注意的是,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应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在这个时间段内,职工的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不分实际情况,将职工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将工作地点仅理解工作场所,进而将休息场所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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