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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隐瞒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警方立案调查

2020-02-07 法律服务网 1343

2月5日,山东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2020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公安机关通报中透露,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主要权利和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
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2.获得救治的权利;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5.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受保护的权利,等等。
主要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3.对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的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
5.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可以强制执行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

患者隐瞒情况致医务人员被隔离的行为极其不负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可能会涉及到触犯刑事责任,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以外,还涉及到需要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赔偿等,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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