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4 法律服务网 6272
2月14日,又是一年情人节,也是一次特殊的情人节。全国防控疫情期间病毒阻碍了人与人之间见面,可阻断不了情侣间们浓浓的爱意。恋爱期间情侣转账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今天小编找来个案例又要来普法了~
2019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
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原告小赵认为,2017年被告小孙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孙转账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后,小赵于2018年7月向小孙提出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小孙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小赵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法院认为原告小赵交付的金额,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西湖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所以最终,小孙要还给小赵33万余元。
【律师提醒】情侣间转账特殊金额存风险。一般来说,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金额),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置的,建议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如私下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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