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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入境人员必须健康申报 隐瞒将追究法律责任

2020-03-27 法律服务网 1057

海关总署1月25日发布公告,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这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

3月17日海关总署正式启用第五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健康申报)小程序也进行了同步更新。

新版健康申明卡,增加了“健康申明须知”内容,明确告知入境人员须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和旅行经历等,如有隐瞒或虚假申报,将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隔离、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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