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 法律服务网 1724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电子会计凭证仅以电子形式进行报销、入账、归档有了明确依据。
《通知》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的范围,即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知》要求,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4项条件的,单位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是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是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是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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