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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案牵网络送养黑产链 民间送养行为是否违法?

2020-04-15 法律服务网 1171

近日,一起“上市公司高管涉性侵养女案”引发热议。涉案当事人间的关系及法律关系也留给公众诸多疑团。此案也使存在多年的民间送养、非法收养乱象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据法治周末报道称,网络送养黑产链有专门的中介建群牵线,送养小孩售价10万起,甚至还有“假结婚给孩子上户口”群。

民间送养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根据第1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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