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法律服务网 1541
早在2月4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对疫情防控中保护个人信息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等。
泄露涉疫情信息3人被拘
疫情期间,胶州市民的微信群里出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信息,内容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经公安调查,叶某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所在公司微信群,该群内的姜某将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张某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微信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以上3人的行为,造成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迅速转发传播,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姜某、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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