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法律服务网 1964
在建设工程诉讼中,往往出现以下情况:
承包人A向发包人B追索其工程款,A起诉至法院后,B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减少支付工程款,甚至向A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此时发包人B的要求,是应当以反诉还是抗辩的方式提出呢?
【相关案例】
2004年A、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为承包人,B公司为发包人。工程竣工之后,A、B公司进行结算,由于在结算审核表中双方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导致该工程投入使用多年后,B公司仍有近百万元工程款未支付,A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答辩称,因A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后续维修费用远超尚未支付费用,预计仍将存在更多维修费用。
那么对于B公司的陈述属于反诉还是抗辩的问题,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认为,本案中B公司关于维修费用的答辩意见并非仅在A公司请求的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扣减抗辩,而是在A公司诉请之外提出了新的诉讼主张,故应当提起反诉。
【律师说法】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的拒付、减付工程价款数额或赔偿损失等请求,是以反诉形式还是抗辩形式处理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况来看。
一、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提出来的,应当作为反诉对待。
二、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但未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诉”的全部条件,其实质上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诉”,同时这个请求也不能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而不是发包人提起反诉。若发包人抗辩成立,人民法院则应支持其抗辩意见。
三、若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的,同时发包人提出要求抵扣的,因双方已存在明确约定,故该请求可以认定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需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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