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法律服务网 7064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
【帮扶援助对象】
(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帮扶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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