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法律服务网 1652
张先生与其前女友与去年7月分手,分手后前女友多次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累计已有3万余元。张先生与前女友联系要求归还盗刷信用卡的本息遭到拒绝,现咨询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张先生与其前女友已经分手超过一年了,并无任何经济往来,其前女友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信用卡,该行为实际上属于盗刷他人信用卡。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刷3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张先生的前女友在与其分手后,擅自盗刷其信用卡,数额累计已有3万余元,构成“数额较大”情形,已经涉嫌犯罪,建议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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