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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起,律所从事上市证券服务业务需要备案

2020-08-04 法律服务网 4164

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备案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规制范围。针对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重点业务和主要风险点,规定了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业务范围。

《备案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 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 工持股计划;

(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 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3 200 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来源:证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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