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4 法律服务网 1585
基本案情:2014年,陈某见身边朋友在淘宝和微信朋友圈里卖减肥产品,生意火爆,便在淘宝上开了网店,专门销售“速效瘦”、“石榴丸子”、“去抗”等减肥产品,同时在微信朋友圈推销。
经查,陈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均来源于江苏省南通市的顾某。减肥产品外包装上仅标注了主要成分、功效、服用方法等内容,未注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也没有产品的合格证明。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陈某、顾某销售的减肥产品“速效瘦”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副作用。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法院审理:瑞安法院审理认为,顾某、陈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她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14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微商成为了一种流行,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商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意味着微商、代购也需要登记,朋友圈卖货也被纳入监管。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