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5 法律服务网 1494
近日,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知名连锁药店康佰馨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终审宣判。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给京津冀等地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达420万余元。上述口罩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检验机构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相应的国标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仍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口罩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李东系主犯,李俞章、罗涵毅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俞章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涵毅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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