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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员工享受哪些待遇?

2020-08-26 法律服务网 1301

上海某公司要求一名员工产假期间每天手写销售支持心得,引发网友关注。邮件内容显示,该公司要求该员工每天完成一篇销售支持心得, 每小时600字,一个错别字罚款50元,一句重复句子罚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罚款 500元。

上述事件侵害了女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

孕期女员工享受哪些待遇?

禁止无故辞退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注意:以上是普遍规定,各省有所不同。例如《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由此基础产假达到158天。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处罚措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产假的,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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