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法律服务网 2984
周先生因工作需要在A汽车租赁公司长期租了一辆汽车,当时交付押金5万元,租期为1年。租期到期后,周先生前往A公司交还车辆并要求退还押金,A公司负责人以公司财务紧张为由,向周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其中约定3个月后退还周先生5万元押金,在此期间,周先生可继续使用车辆,后续租金从押金中抵扣。周先生当即表示同意,但三个月后,周先生发现A公司人去楼空,通过联系,A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周先生对于该车辆是否享有留置权?
【是否享有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之规定,周先生在还车并要求A公司退还押金时,A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因此周先生对A公司享有债权。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周先生占有该车辆的行为是续租,属于合法占有,可以得出周先生对该车辆享有留置权的结论。
【留置权该如何实现?】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之规定,由于A公司与周先生的欠条中未明确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处理方式,周先生若想实现其留置权,则需在债务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后与A公司协议以该车辆折价、拍卖变卖,而周先生享有该车辆所值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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