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8 法律服务网 1277
近日,佛山某超市门前,一位老人被挂着“小偷,第三次偷”字牌示众。据了解,该老人通过付款时只拿出一部分商品买单,其他商品则偷偷塞进包里的方式,多次在该超市进行盗窃。而这一次被店员当场识破伎俩,要求老人家属赔偿未果后,经双方同意而采取此种“挂牌示众”的办法,以达到威慑小偷的目的。
此事一出,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商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采取“挂牌示众”这类“私刑”方式解决问题。那么该老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罪?超市的行为又是否侵犯老人的名誉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项:“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之规定,老人所盗窃的商品总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其多次偷盗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之规定,老人应享有名誉权,店家将老人“挂牌示众”的行为涉嫌侵犯老人的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超市“挂牌示众”的行为是违法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将老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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