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3578
梅新育被诉一案终胜诉
——谈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和“言论自由”的合宪性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壮举因为该影片而被中国民众所熟知,它已然成为中国人民不畏艰难、英勇抗战精神的代表。因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被发文质疑而满城轰动的梅新育被诉一案,在法庭上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后终于告一段落,法院的一纸判决如下:
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后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我们来回顾案件:2013年《炎黄春秋》杂志刊发了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的文章,该文由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文章分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进行描述,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随后著名经济学家梅新育在微博上发博:“《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 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在博文中也没有提到相关名字。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这里我们有必要交代一下与洪振快相关的事件背景:2013年8月27日,一位网民微博发布了一条诋毁狼牙山五壮士的信息称他们是土八路,欺压当地村民。广州警方发现后立刻调查并抓获该网友,洪振快认为该网友说的不一定就是假的,凭什么抓人。十天后洪振快在财经网也发表了一篇质疑五壮士细节的文章,试图论证。
法官视角:一个案件的裁判,并不是简单的运用几个法条就可以轻易地得出结论,而是结合案件中的各种关系、背景来得到综合评判。我们来看看本案作出判决的几个重要依据点。
1、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侵害名誉权的诉求?我国对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主要分为几个方面:有损害名誉的的事实;有故意或是过失的主观过错;被侵害的是特定的人;后果上有较严重的损害。
乍一看梅新育确实有不文明的用词,主观肯定也是故意发布的,但是他主要针对的还是《炎黄春秋》的杂志刊,并且在微博没有直接指出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对被告微博的32条评论中,无一提到原告的姓名,通过转发量和评论量来看认定其后果严重的话未免太牵强。另外,原告自己将本案审理情况公布于微博,主动扩大了被告微博对原告的影响,不能认定被告梅新育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2、原告在法庭曾辩称,《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他写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是言论自由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吗?当然不是。任何自由都是在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言论自由也须合宪。《宪法》第51条就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54条也规定了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狼牙山的英雄事迹是在抗日战争中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敌人英勇斗争最终取得胜利的历史中的重要一笔,它当然属于“祖国荣誉”的范畴,对于原告这样有害祖国荣誉的文章会受到大家舆论批评实属意料之中。
小编心语:
这个社会很多人讲求标新立异、搏人眼球,但无论有多少“历史虚无主义”的人打着研究历史的幌子来曲解历史,历史本身并无改变。
诸如此案,在你违背公众对历史事件的历史地位的认知时,就应当对各种批评、负面评价有所预见,承担较高的容忍义务。通过法院这一充满了历史人文精神的判决再一次证明,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条,也不能和道德情感完全隔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任重道远。
最后,致敬所有的英雄革命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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