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5 法律服务网 2486
近日,网友爆料西安电视塔附近,有两名身穿“西安市看守所”字样囚服的男子,驾驶摩托车在大街上进行骑行活动,由此引发了大批群众、车主围观。事后西安警方回应称:2020年9月8日,西安本地微信群里流传一张图片,图片中有两人身着“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骑摩托车行驶于西安市电视塔旁的公路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那么这两名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又应如何处置?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公民身穿“囚服”上街,公民享有穿衣自由,但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该两名男子穿着囚服在闹市区骑摩托,吸引了大量群众的目光,起哄闹事,影响公共秩序,极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规定,两名男子出于好奇、标新立异的心理而穿“囚服”在闹市穿行,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经公安机关调查将对其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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