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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 新版《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出炉!

2020-09-27 法律服务网 1885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本细则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明确,全省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评价,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省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分别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细则》进一步明确评价对象及范围。

 一、评价年度内,省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一般如下:

(一)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

(二)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中从业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业:

1.参评标段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平台中已发布为主包或分包在建业绩的。

2.参评标段在11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且所属项目在12月31日前已办理完施工许可的。

此类评价对象交工验收后原则上不再评价。可参评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项目合同工期所涉及的年度数(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二、除以上规定的施工企业外,评价年度内,若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不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开工,或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交工验收的,或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积极履行缺陷处治整改责任的,或不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七)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施工企业,可由建设单位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正常评价程序上报,也可差评后直接上报。

三、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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