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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车辆挂靠法律风险分析

2020-09-30 法律服务网 2003

物流企业中的挂靠主要表现为挂靠方将自有车辆等设备挂靠在物流企业的名下,以物流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在内部关系上,则往往依照双方的协议,由挂靠方实行自主核算,并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挂靠费或者管理费,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物流企业在接受挂靠、获取相应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轻者影响自身利益,重者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将着重对物流车辆挂靠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风险一:挂靠方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方和被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二:被挂靠方在承担一定的责任之后可能因挂靠方的支付能力有限而不能足额追偿,从而造成损失

 

由于挂靠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被挂靠方往往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方进行追偿。然而由于挂靠方作为个体,其清偿能力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大量被挂靠企业在承担责任之后却无法依照双方的挂靠协议进行有效的追偿,进而蒙受相当的损失。

 

风险三:若挂靠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司机)在工作中受伤的,被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挂靠车辆中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的说法,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也就是说一旦司机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被挂靠方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挂靠这种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营方式,在早期的经营活动中为双方带来了较大的收益。但随着法律不断完善,挂靠模式逐渐丧失其地位,带来的风险有时甚至大于收益,如何正确应对物流企业中的挂靠行为将成为企业法务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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